基本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三)研究制定建筑业中近期发展计划。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负责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负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工程定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工作;统一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试验检测、建筑中介、市场监察等工作;统一管理工程建设抗震防灾设计规范和抗震防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科技综合管理和“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参与本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
(四)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房地产改革、发展规划和措施,统一部署全市的房地产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房地产行政执法和监察,依法监督检查转让、抵押、租赁、中介等房地产交易活动。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中介管理;负责对房产交易评估、置换使用权交换管理;负责处理私有房屋以及华侨、港、澳、台胞等的房产历史遗留问题;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危房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并进行管理;平衡与管理全市直管公房维修经费,承担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委托的直管公房管理并负责养护维修和解危任务,使国有房产保值、增值;对全市的房屋物业管理实施行业管理。
(五)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组织房改方案的实施;负责拟订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相应的政策、管理办法和组织协调、实施。
(六)负责编制城市综合开发和旧城改造住宅发展计划,指导和实施全市住宅产业化发展工作;负责对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并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七)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管理,对全市拆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拆迁队伍资质,负责因拆迁所引起的行政复议及其它法律事务处理。
(八)综合管理全市供水、燃气、市政公用设施;负责全市公用事业行业相关企事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关工作;负责全市生活污水治理行业监管;协同管理城市河道、城市防洪。
(九)负责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综合管理全市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准用;负责建设部归口管理的产品许可证工作。
(十一)研究制订全市建设事业和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
(十二)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的领导。
(十三)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系列职称改革;负责对全体干部职工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四)拟订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防御、地震应急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震灾损失评估管理;指导地震应急工作,及时提供震情、灾情信息,提出抢险救灾的对策和建议。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抗震设防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监督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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